揭秘:行政拘留那些事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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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两期文章,本期开始分享行政拘留的执行、影响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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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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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在哪里执行?
大家都知道,在拘留所执行。那大家对拘留所了解多少?
因为司法拘留没有专门的场所执行,而且数量较少,都是交由拘留所执行;而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执行的。
最关键的一点是,拘留所在地图软件上找不到,没有详细地址。
那如何知道拘留所的地址呢?(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一是看拘留通知书,上面会注明拘留所地址,拘留通知的有关详情请参考上期文章《揭秘:行政拘留那些事儿……(中)》,二是询问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在一般人的眼中,拘留一日是24小时,拘留5日就应该是在拘留所关押120小时。
然而,实践中完全不是这个样子。
实践中,行政拘留的起算时间,是从被拘留人签署《行政拘留决定书》开始的,而多久时间内送达拘留所执行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一般参考的是刑事拘留送达看守所的时间即24小时之内。
同时,释放的日期又是确定的,是按照日来计算的。实践中,释放是一批一批集中释放的,一般都是早上上班时间,比如9时。
如果送拘留所比较早,在拘留所关押的时间就长,反之,则在拘留所关押的时间就短。举例说明。
如果7月1日15时签署决定书拘留5日,20时送达拘留所执行,理论上应该是7月6日15时释放,而实践中是7月6日9时释放,除去5小时的时间窗口和提前释放的6个小时,在拘留所实际关押时间也就109小时。
所以,一般情况下,实际羁押的天数要小于理论天数,相当于提前释放。
当然,也有超时的情形。
比如,还是拘留所5日,7月1日1时签署行政拘留决定书,2时被送拘留所执行,理论上7月6日2时就应该释放,但是实践中,不可能凌晨释放,一般还是会等到9时统一释放,这样,就在拘留所实际关押了127个小时,大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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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释放之后,是不是就彻底解放、万事大吉了? (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别高兴太早,还真不是。
很可能前脚刚从拘留所大门出来,后脚就被公安机关送到看守所刑事拘留或者戒毒所强制戒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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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往期文章《万一被警察传唤该怎么办?这里有你想要的答案!》中提到过异地传唤,在行政拘留中也存在异地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什么意思?比如在上海实施违法行为并被处以行政拘留,但因在其他省市比如北京抓获或者特殊原因,需在北京执行拘留,经过北京当地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用带回上海,直接可以在北京的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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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案底。(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法律意义上的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
案底,通俗点讲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犯罪前科或者前科。
有案底的人,其本人及子女无法通过公务员和参军的政审,影响非常之大,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案底的主要原因。
与案底前科相关的一个词语叫劣迹,一般指实施违法行为被处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仅属于劣迹。
一般人之所以问是否有案底,主要是关心案底的影响。行政拘留虽然无案底,但该记录仍然会存放在公安机关。
受过行政拘留的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就业、移民、出国等方面仍然有一定的影响。
实践中,虽然公务员或参军只要求无刑事处罚,但本人或父母若有行政拘留,同等条件下,被淘汰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所以,一定要守法。
因此,大家日常讲的案底,实际上包含了有不利影响的劣迹。这也是公安机关询问时,喜欢问是否有前科劣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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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行政拘留权利救济的问题。
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找作出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或者主管政府重新核实一次,一般是县级公安局和县级政府。
行政诉讼,就是向作出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俗的讲,就是去告公安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里暂且不表,后期再详述。(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如果不想被执行,可以以这两种救济方式理由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这意味着,暂缓执行申请可以在行政拘留执行前提出,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那提交申请的结果也是不予批准。
实践中,不批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是常态,批准是例外。
提醒一下,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也就是要么人保,要么财保,类似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如果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如果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拘留被撤销,就不用再执行了,缴纳的保证金也要退回。
如果未被撤销,那继续执行,保证金回退。
所以,还是要争取一下的。如果不懂,可以咨询律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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